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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相关当事人

时间:2022-02-18 作者:中和冀润 点击:364次

作为一项民事委托/受托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简称《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资产评估委托人应当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资产评估的相关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产权持有人(或被评估单位)等。其中,与“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有关的内容已在本教材第三章体现,本章仅介绍资产评估所涉及的其余相关当事人。

一、评估委托人

资产评估是一项委托/受托的民事事项,资产评估需要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委托方就是评估委托人,受托方则是评估机构,两者之间是民事合同的当事双方。

―)评估委托人的概念

《资产评估法》规定,资产评估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合同,也就是资产评估作为一项民事经济活动,是建立在委托合同基础上的。评估委托人是与资产评估机构就资产评估专业服务事项签订委托合同的民事主体。

委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一旦委托合同签订,该评估委托合同就受到《合同法》的规范,评估委托人和资产评估机构享有委托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同时也都要严格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

《资产评估法》规定,资产评估业务分为法定评估业务和非法定评估业务。法定评估业务,委托人的确定需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定评估业务,委托人可以在自愿协商的原则下确定P

1.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业务

对评估委托人确定的要求: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六条规定了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

(1) 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 合并、芬立、破产、解散;

(4)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 产权转让;

(6) 资产转让、置换;

(7) 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 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 资产涉讼;

(10) 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该暂行办法第八条还规定,企业发生上述经济行为,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中,对第12号令第八条的规定进行了细化:“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岀资人委托。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在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时规定,“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岀资金额”。条文中的“增资企业”指的是需要增加资本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当评估对象为单项资产、多项资产或资产组等,其产权持有人为持有该资产或资产组的单位;当评估对象是对外投资形成的权益,如长期股权投资等,其产权持有人应该为投资人,而非被投资人;对于国有企业/单位收购、增资非国有单位对非国有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受理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所要求的资产评估委托人应当包括拟进行收购或投资行为的国有企业/单位。在此种情况下,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人与资产评估的委托人可能不是同一主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涉及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业务的资产评估委托人可以是多个,但委托人中必须包括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委托主体。

【例5-1]甲公司为国有全资企业,拟将其拥有的一项厂房以及厂房内的设备等对外转让的进行评估,根据《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因此,该评估的委托人应当包括该国有全资企业。

【例5-2]A公司为国有控股僉业,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现A公司因转让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实施资产评估,根'据《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因此,该评估的委托人应当包括国有控股企业A公司。

【例5-3]X公司为一家非国有企业,W公司是一家国有全资企业,现W公司拟收购X公司.的10%股权,需要对X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根据《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因此,该评估业务的委托人应当包括国有全资企业W公司。

2.涉及非现金资产出资的评估业务

公司法规定,以非现金资产出资需要对用于出资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但是公司法没有对由谁作为委托人做出规定。如果出资行为不涉及国有资产,这类评估业务的委托人可以是岀资方,也可以是被出资方(主要针对增资情况),或者采取经济行为当事人共同委托的方式。如果涉及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对资产评估委托人的确定需要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

3.涉及司法活动的资产评估业务

服务于司法的资产评估业务一般包括两类,一类是为司法机关审判提供司法鉴定或者为执行司法判决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另一类是为司法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提供协助的资产评估业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规定(试行)》,除了体现鉴定机构确定的以上要求之外,还规定“准许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委托的,法官应当确认需要鉴定的事项和要求”。因此,我国为司法审判提供司法鉴定的资产评估业务,由人民法院或具有委托职权的当事人委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在司法执行中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需要通过资产评估确定处置参考价时,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为当事人诉讼请求提供协助的资产评估可以由诉讼举证方委托。

4.涉及证券期货领域的资产评估业务

证券期货类资产评估业务,包括涉及各类已发行或者拟发行证券的企业的各类资产评估业务,以及涉及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等单位的资产评估业务。为拟上市和已上市公司所提供的资产评估是其中影响最大的业务领域。

资产评估行业对拟上市和已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业务,主要包括服务于公司制改建、证券发行、并购重组、资产转让、担保、财务报告等经济行为。

发生上述资产评估行为,如果按照资本市场的监管要求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于拟上市或已上市公司是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一般情况下资产评估应当由拟上市或上市公司委托资产评估,或者由拟上市或上市公司与经济行为的其他当事人共同委托。如果拟上市成已上市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或者相关经济行为涉及国有资产,委托人的确定还应当满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

评估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评估委托人的权利

评估委托人可以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享有合同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资产评估法》对评估委托人的权利有以下规定:

(1) 评估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

(2) 评估委托人有权要求与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专业人员回避。为了保证资产评估的公正性,当发现参与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中有与相关当事人或资产评估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评估专业人员,或者评估机构安排的评估专业人员与相关当事人或资产评估对象存在利害关系,评估委托人有权要求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专业人员回避。

(3) 当评估委托人对资产评估报告结论、评估金额、评估程序等方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评估机构解释。

(4) 评估委托人认为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违法开展业务的,可以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投诉、举报,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评估委托人。

2.评估委托人的义务

评估委托人在享有必要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承担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资产评估法》对委托人的义务有以下规定:

(1) 评估委托人不得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进行非法干预,不得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为了保证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性,任何人都不允许对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的评估工作进行非法干预,更不能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评估专业人员岀具虚假评估报告。

(2) 评估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评估机构支付费用,不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

(3) 评估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是资产评估业务正常开展的基础。所谓真实是指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内容必须反映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所谓完整是指提供的相关资料种类应当齐全、内容应当完整不得有遗漏;所谓合法是指所提供的资料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评估委托人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是其最基本的义务。

(4) 评估委托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不得滥用评估报告及评估结论。资产评估准则要求资产评估报告需要明确该评估的评估目的。评估委托人使用评估报告应当符合评估目的的要求,不得将评估报告的结论用作其他目的,或者提供给其他无关人员使用。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评估委托人未经评估机构许可,不得将资产评估报告全部或部分内容披露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另外,《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第十三条规定: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约定,委托人应当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委托人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需要,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协调。

、产权持有人(或被评估单位)

产权持有人(或被评估单位)的概念

所谓产权持有人,是指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人。当评估对象为股权或所有者权益时,“产权持有人”是指股权或所有者权益的拥有者,与相关股权或所有者权益对应的被投资单位则被称为被评估单位。

委托人与产权持有人可能是同一主体,也可能不是同一主体,资产评估的委托人并不一定是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人。例如,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的规定,对国有企业法人财产转让时需要由产权持有人委托评估机构,这时的委托人与产权持有人为同一主体;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如果被收购方不同时作为委托人,评估委托人与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人则不是同一主体。

评估对象一般受产权持有人控制。当评估委托人与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人不是同一主体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对评估对象实施评估时需要通过委托人协调产权持有人配合工作。有时产权持有人可能不愿意提供评估所需要的资料,或不愿意配合评估工作,这样就会对评估程序的实施产生一定的影响。岀现上述情况,评估专业人员应该与委托人协商,由委托人出面协调产权持有人配合评估工作。

二)产权持有人(或被评估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当评估委托人与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人不是同一主体时,产权持有人也可能会作为单独的签约主体岀现在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或者作为由委托人负责协调和安排的对象在合同中体现。目前我国《资产评估法》中没有单独规范产权持有人(或被评估单位)权利与义务的相关条款,作为签约主体的产权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可以在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直接约定,对不作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签订方的产权持有人配合资产评估的要求,一般通过约定委托人的协调义务及责任加以实现。

、评估报告使用人

一)评估报告使用人的概念

评估报告使用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或者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有权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或评估结论的当事人。

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明确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如果存在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使用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还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评估报告使用人。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所承担的责任会增加对评估执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因此需要在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前与委托人就评估报告的使用人及其需求达成清晰共识,作为合理界定资产评估机构与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责任,以及明确资产评估实施及成果要求的基础。

因此,除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已在承接评估业务时明确,从委托人处获得评估报告的当事人并不当然成为资产评估委托及成果使用的主体,根据客户披露义务而获得评估报告的当事人,也不能作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评估报告使用人可以是具体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是某一类的使用人,如委托人指定的代理人(律师等)或合作伙伴等。当使用人的具体名称无法确定时,可以按照类型加以明确。

在国外,为避免违背职业道德准则中的为客户保密的责任,当某些客户希望在评估报告中匿名时,评估师可以将有关客户身份的信息存档,在报告中予以保密。但需在评估报告中表明已根据客户要求隐去其身份,评估报告仅供客户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

二)评估报告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

评估报告使用人有权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和方式使用评估报告或评估结论。

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和方式使用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将不承担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非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评估报告的任何后果和责任。

【例5-4】A公司委托评估机构V对X公司股权进行估,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委托人是A公司,报告使用人为A公司和其关联公司C公司,评估目的是为A公司和C公司增资X公司提供X公司股权的价值。在上述经济行为实施过程中,出现一家E公司也需要对X公司增资,但是在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上没有约定E公司为评估报告使用人,国家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应当将E公司作为评估报告的使用人,E公司可能因实施的经济行为与A、C公司一致,借用了评估机构V出具的评估报告,但是E公司不属于评估机构V所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的使用人,评估机构V不会对E公司使用该评估报告的后果承担责任,E公司将对自己使用评估报告的行为及后果承担责任。

【例5-5A公司2016年7月以股权收购为目的委托B资产评估公司对被收购企业股权进行评估,同时以该股权质押贷款。A公司将B评估公司出具的服务于股权收购目的的资产评估报告提交给C银行,并据此取得了股权质押贷款。A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超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范围非法使用评估报告,在质押贷款中接受和使用B评估公司评估报告的C银行也不能被认定为相关评估报告的报告使用人。B评估公司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会对A公司将其股权收购评估报告用于股权质押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例5-62011年5月A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对B投资公司拟转让其所持C矿产开发公司的股权进行了评估。同年7月和12月D投资公司先后在向E公司收购C公司股权、向F矿业有限公司转出C公司股权时使用了A评估机构前述的股权转让评估结果。2012年1月F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F公司股权转让给G房地产开发公司,5月G公司将其持有的F公司的股权转让给H上市公司,对于C公司股权价值的定价也依据了A评估机构的前述评估结果,但C矿产公司主要矿产品的价格已下跌40%左右。上市公司的收购定价引起了资本市场及其监管机构的关注。

在A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的一系列股权收购、转让行为中,D投资公司、E公司、F矿业有限公司及其股东、G房地产开发公司和H上市公司,均不属于A评估机构所出具评估报告载明的报告使用人,属于超出相关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主体和范围利用资产评估结论,A评估机构不应为其错误使用资产评估结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H上市公司及其责任人也因事涉评估事项信息披露违规受到了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