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基本概念与目的
(一)国有资产的形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岀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根据资产表现形态的差异,可以将国有资产划分为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及资源性国有资产。其中企业国有资产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和处分的国有资产,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物质基础;资源性国有资产是国家依法拥有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藏、水源、林地、草场、水域等,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大多数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是指国有资产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资产评估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总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目的
针对各类国有资产的取得、使用、流转、收益等管理活动,我国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部等管理部门就具体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发布了部门规章。地方政府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初步形成了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满足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发展需要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
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目的,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权益,.降低代理管理成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我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12号),该办法适用于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岀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管理。规定了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的管理体制,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管理方式,并明确了哪些项目进行核准、由谁核准,哪些项目进行备案、由谁备案等内容。明确了企业哪些经济行为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哪些经济行为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同时明确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时,由谁来委托评估机构,选择的评估机构应满足哪些条件,以及企业在评估过程中应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如规定企业在发生改制、产权(资产)转让、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经济行为时,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收购非国有资产、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等行为必须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经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无偿划转和国有独资企业内部独资企业间的资产变动行为可不进行评估。规定了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备案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企业应报送的文件材料、上报时间,核准、备案工作程序,核准、备案的审核内容和审核部门的时间要求等。#p#分页标题#e#
为规范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确保企业改制重组、产权流转等工作顺利进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颁布施行详细的制度措施。例如,为进一步明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印发的《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分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和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两类。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国务院国资委于2009年印发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要求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时,应依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进行审核。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提高评估核准工作效率,国务院国资委于2010年制定了《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0〕71号),规定了核准程序,并明确召开核准会议需要评估机构汇报的内容,以及专家审核的重点事项。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提高评估备案工作效率,国务院国资委于2013年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规定了备案工作程序,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要点,以及审计报告、土地使用权估价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的审核要点,同时规定了境外评估或估值报告更核要点。
为加强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做到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国资委于2016年印发的《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6〕41号),要求中央企业建立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公示制度包括公示范围、公示流程、公示期限、公示途径、公示内容、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主要内容。公示内容一般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机构选聘方式、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评估程序履行情况、评估报告摘要和特别事项说明、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资料查阅方式、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
为进一步加强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促进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国务院国资委于2016年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6〕42号),要求中央企业动态管理评估机构备选库,根据企业业务需求调整入库评估机构数量,选聘评估机构入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同时规定解除与评估机构聘用合同的各种具体情形。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应的也出台了一些有关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政策文件。
(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财政部于#p#分页标题#e#2007年颁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47号),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管理。规定了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的管理体制,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管理方式,并明确了哪些项目进行核准、由谁核准,哪些项目进行备案、由谁备案等内容。明确了企业哪些经济行为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哪些经济行为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同时明确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时,由谁来委托评估机构,选择的评估机构应满足哪些条件,以及企业在评估过程中应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加强和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于2011年印发的《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1〕59号),明确了评估范围的确定、评估项目的委托、评估备案的管理权限、评估结论的使用和评估机构的选聘等具体问题。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2008年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8〕85号)。该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为了规范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的职责和作用,促进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有序进行,财政部于2005年印发了《关于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中评估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89号)。
(三)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为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文化企业特点,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有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于2012年颁布了《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15号),该办法适用于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管理。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宣发〔2017〕3号),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岀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017年财政部就《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15号)有关事项,印发了《关于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补充通知》(财文〔2017〕93号)。通知明确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经财政部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备案。经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文化企业负责备案。要求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组织资产评估过程中应当要求评估专业人员适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职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并依据实际状况,经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同时规定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程序。#p#分页标题#e#
(四)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专门一章规定了资产评估。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专门一章规定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五) 境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颁布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规定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其拥有的境内国有产权向境外企业注资或者转让,或者以其拥有的境外国有产权向境内企业注资或者转让,应当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相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境内评估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并办理评估备案或者核准。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发生转让或者受让产权、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经济行为时,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估值,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由中央企业备案;涉及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等经济行为的,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进行与评估或者估值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其交易对价应当以经备案的评估或者估值结果为基准。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者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外企业,受让方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者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外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以评估或者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底价确定。
为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推动中央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颁布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规定股权类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专门一章规定了境外评估或估值报告的审核要点。
三、我国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方式#p#分页标题#e#
(一)备案制和核准制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是指对于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事项,以及各级政府认为的其他重要评估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评估项目进行管理,以保证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行使出资人权利对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核,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允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经履行岀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事项,经其有备案权限的部门进行管理,以保证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行使岀资人权利对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核,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允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备案制度体现了国有资产的分级管理制度,也体现了资产占有单位作为独立的法人,应当承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确认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的主要作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二)评估报告与评估结果使用要求
按现行有关规定,企业进行涉及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规定,在产权交易过程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首次挂牌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重新报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国资委令第32号)规定,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p#分页标题#e#
四、我国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审核与评审的依据
我国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依据资产评估准则进行审核或评审。
例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规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进行审核。《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规定,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被评估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均应当按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承诺函。备案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和相关评估准则,对备案事项相关行为的合规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备案管理单位审核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应当重点关注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要评估程序,评估过程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未履行评估准则规定的必要评估步骤的行为。备案管理单位审核评估方法,应当重点关注评估方法选择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要求。备案管理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应当对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等规定,关注评估报告签字盖章是否齐全、规范、清晰。境外评估项目,审核境外评估及估值机构出具的评估或估值报告,应当关注其是否明示了所依据的评估准则,是否合理参考了境内评估准则及要求等。
《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0〕71号)规定,国资委聘请的专家应当重点审查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符合有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要求;评估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要求;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要评估程序,评估过程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未履行评估准则规定的必要评估步骤的行为;评估报告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规定要求。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规定,财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所列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评审。评审要求之一是,资产评估程序应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15号)规定,专家评审重点审核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评估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