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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法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3-03-13 作者:中和冀润 点击:168次

《资产评估法》共八章55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关于法律调整范围

《资产评估法》第二条规定了法律的调整范围: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专业行为。

(一)评估对象

资产评估的对象包括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这种概括是按资产形态进行的,不仅包括了财政部门管理的资产评估,而且涵盖了其他政府部门管理的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和保险公估在内的评估专业领域,属于大评估的概念。上述评估专业领域,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属于不动产评估,旧机动车评估属于动产评估,这比较容易理解。这里重点介绍一下无形资产、企业价值和资产损失评估。

1. 关于无形资产评估。无形诊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评估就是根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程序,运用适当方法,对这些无形资产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2. 关于企业价值评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企业价值评估是建立在企业整体价值分析和价值管理的基础上,把企业作为一个经营整体来评估企业价值的评估活动。企业价值评估是将一个企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其拥有或占有的全部资产状况和整体获利能力,充分考虑影响企业获利能力的各种因素,结合企业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及行业背景,对企业的整体或股东权益公允价值进行的综合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适用于设立公司、企业改制、股票发行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兼并、收购或者分立、联营、组建集团、中外合作、合资、企业租赁、承包、融资、抵押贷款、法律诉讼、破产清算等目的的整体资产评估。

3. 关于资产损失评估。'资产损失评估包括自然灾害损失评估、侵权损失评估及保险公估等。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保险公估的出现与保险市场的发展密不可分,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保险公司理赔事务的日益增长和复杂化产生了专业性的需求,为此类评估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资产评估与一般价格咨询服务的区别

资产评估是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对象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资产评估与一般的价格咨询服务行为,虽然都涉及对有关财产或者财产损失价值的估算,但二者有本质的不同:资产评估要由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评估报告,要由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且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要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而价格咨询服务一般不出具报告,有关机构和人员对给出的“咨询价格”也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由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签名盖章,并“出具评估报告”应该是资产评估区别于一般价格咨询服务行为的重要方面。

(三)从事评估活动的主体是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

评估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评估业务的专业机构。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设立评估机构首先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财政部门进行备案。设立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包括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评估师,并符合有关对合伙人和股东的要求。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加入评估机构,才能从事评估业务。

二、关于评估业务类型

关于评估业务类型,《资产评估法》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由此看出,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愿进行的评估,另一类是必须进行的法定评估。

(一)自愿进行的评估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这里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是包括除了“自然人”以外的各类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根据《资产评估法》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必须加入评估机构才能开展业务,评估专业人员不能脱离所在评估机构去承揽业务。所以,作为委托人,只能委托评估机构来进行评估业务,不能直接委托评估专业人员进行评估。

综上,自愿进行的评估有几个特点:一是委托人自愿委托;二是评估业务由评估机构承接;三是评估报告可以由评估师或者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签署。

(二)法定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称为法定评估业务。

法定评估业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如《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都有这方面的规定;三是应当依法选择评估机构评估;四是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业务,并且评估报告必须由至少两名评估师签署;五是法定评估档案保存期限为不少于30年,其他非法定评估档案保存期限为不少于15年。

三、关于评估专业人员

(一)评估专业人员的概念

《资产评估法》明确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也就是说,评估师是评估专业人员,但不是一般的评估专业人员,而是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取得评估师资格的人员。评估师专业类别由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根据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03〕101号)的规定,国家设置的评估师专业类别有资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房地产估价、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和保险公估六大类别。2017年9月12日,人社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资格5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评估类职业资格保留2项,分别是资产评估师和房地产估价师。

(二)评估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评估专业人员从事的评估活动是一种专业服务活动,通过法律规定赋予其从业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同时明确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从业禁止行为,对于保障评估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委托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从业权利。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下列从业权利:(1)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2)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3)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4)依法签署评估报告;(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从业义务。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从业义务:

1)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2)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4)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5)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6)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7)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 从业禁止行为。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从业禁止行为:(1)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2)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3)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5)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6)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7)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评估专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令停止从业、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估专业人员因签署虚假评估报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四、关于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评估业务的专业机构。《资产评估法》对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作了规定。

(一)组织形式、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1. 组织形式。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评估机构分为两种组织形式,即合伙形式和公司形式。合伙形式。合伙形式包括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指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 公司形式。公司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50名以下,董事为3人以上13人以下。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1名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比较灵活,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董事为5人以上19人以下。股东表决权为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2. 设立条件。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2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8名以上评估师和2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2名的,2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3. 设立程序。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简单讲,设立评估机构分三步,一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二是向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三是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评估机构不依法备案或者不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二)评估机构的权利和责任

1. 评估机构的权利。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评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1)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2)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2. 评估机构的责任。(1)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得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不得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不得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不得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评估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加强评估机构内部管理。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评估机构违反这一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明确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资产评估法》的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3)完善风险防范机制。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五、关于评估程序

评估程序对于保证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十分重要,《资产评估法》对评估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评估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的,由全体当事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但是对法定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当依法选择评估机构。这里的“依法”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选择评估机构的程序性规定。选定评估机构后,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对受理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评估专业人员承办。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评估师承办。

三是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恰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评估报告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四是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五是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见本书第五章第一节。

六、关于评估行业协会

评估行业协会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资产评估法》对行业协会的设立、会员入会、职责、协会之间的沟通协作及会费管理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一)协会的设立

评估行业按照专业领域设立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地方性评估行业协会。资产评估行业的全国性协会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青岛市除外)都设立了资产评估协会。评估行业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报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会员入会

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加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平等地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协会的职责

关于评估行业协会的职责,《资产评估法》规定如下:(1)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2)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3)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4)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5)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6)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7)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8)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9)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评估行业协会之间的沟通协作

鉴于不同的评估专业都有各自的行业协会,为了促进评估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各个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并根据需要制定共同的行为规范。

(五)会费管理

会费管理对协会十分重要,会费是协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靠会费。评估行业协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向社会公开;不得以会员交纳会费数额作为其在行业协会中担任职务的条件;会费的收取、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六)对协会的监督

《资产评估法》明确规定,评估行业协会应当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属于行政监督,就财政部管理的资产评估行业而言,各级资产评估协会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社会监督包括新闻媒体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等。由于《资产评估法》赋予评估行业协会在自律管理方面很多的职权,为了保障协会能够正确用权、规范运作,需要对其加强各方面的监督,其中社会监督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新闻媒体可以通过新闻报道.,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向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协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作为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评估行业协会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即民政部门,由其依法给予处罚。评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关于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含义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各个评估领域业务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不同的评估专业接受不同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资产评估行业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从管理的层级来说,设区的市级以上的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包括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三级。就财政部管理的资产评估行业来说,行政监管部门为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两级。

(二)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是组织制定各自领域的评估基本准则和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这项职责由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是负责对各自领域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情况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是负责对各自领域的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针对协会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履职要求

一是不得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对评估机构依法开展业务进行限制。

二是不得与评估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存在人员或资金关联。

三是不得利用职权为评估机构招揽业务。

对于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