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事业单位拟采购一个用于检测的进口器材,该检测器材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预算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请问该项目是否需要遵循《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进行进口论证?
张志军:不需要。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规定,该办法的立法依据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不受《政府采购法》的制约。
综上分析,该单位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进口器材,不受《政府采购法》体系的约束,不需要必须遵循《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而进行进口产品论证。
某公立医院的服务采购项目,使用该院自有资金,预算金额超过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鉴于项目的特殊性,拟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请问该项目可以自行决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吗?是否需要报当地财政部门批准?
张志军:公立医院属于预算单位,其采购活动受政府采购法管辖。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预算单位的自有资金也属于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对于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如拟采用非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应当依据上述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门批准。
因此,本项目需要报财政部门批准以后,方可采用非招标方式实施采购。